胡金鎖、陳亞東盜竊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6-12-18)
(2006)平刑初字第00380號,胡金鎖、陳亞東盜竊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平刑初字第0038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金鎖,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羈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被告人陳亞東,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2002年4月18日因偷竊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羈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崔小琴、常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05年7月份的一天零時許,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到平谷區建設街“除夕飯店”宿舍,由陳亞東望風,胡金鎖趁事主李宗利熟睡之機,盜竊人民幣1300元及波導牌彩屏手機1部,手機價值人民幣200元。
2.2005年7月份的一天零時許,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到平谷區“萬紫千紅”歌廳樓下,由陳亞東在樓下望風,胡金鎖溜進樓內3層男宿舍,盜竊倪敬明紅色旅行箱1個,內有人民幣700元。
3.2005年9月份的一天零時許,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到平谷區友誼路3排,由陳亞東在院外望風,胡金鎖跳墻進院,趁事主張來峰熟睡之機,盜竊人民幣800元。
4.2005年12月2日8時許,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光明西小區,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丁淑云家中,盜竊29寸王牌彩色電視機1臺、萬利達牌VCD機1臺,共價值人民幣558元。案發后,所竊物品已起獲發還。
5.2005年12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樂園西小區,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王立平家中,盜竊人民幣2850元。
6.2005年12月23日12時許,被告人胡金鎖攜帶車支子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平谷鎮岳各莊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胡翠榮家中,盜走人民幣200元及胡翠榮戶名的工商銀行存折2個,后胡金鎖將存折上的人民幣24 100元存款取走。
7.2005年12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胡金鎖攜帶車支子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平谷鎮岳各莊村,采用撬門鎖等手段進入王小蘭家中,盜竊人民幣100元、花花公子牌西褲1條及匕首1把。所竊款物共價值人民幣180元。
8.2005年12月中旬的一天15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關雪佳(已判刑)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上紙寨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蔡吉祥家中,盜竊人民幣80元、4克金戒指1枚,金戒指價值人民幣640元。案發后,所竊款物已由關雪佳退賠。
9.2005年12月19日9時許,被告人胡金鎖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大襟胡同三巷,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唐雄家中,盜竊理光牌照相機1架,價值人民幣1750元。案發后,該照相機已起獲。
10.2005年12月22日14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王辛莊鎮賈各莊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徐錦合家中,盜竊白色瓷壺1把、古幣40余枚、毛主席紀念章30余枚、民國紙幣及小靈通手機1部(均無法作價)。案發后,所竊物品部分已起獲發還。
11.2005年12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平谷鎮安家胡同,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任萬平家中,盜竊5.7克黃金戒指1枚,價值人民幣815元。
12.2006年3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大興莊鎮魯各莊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陳瑞蘭家中,盜竊人民幣20元。
13.2006年3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西瀝津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于海永家中,盜竊人民幣280元、柯達牌照相機1臺。所竊款物共價值人民幣354元。案發后,柯達牌照相機已起獲發還。
14.2006年3月20日9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夏各莊鎮安固村,盜竊事主劉鳳九熊貓牌翻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200元。后二人又撬鎖進入李淑芹家中,盜竊人民幣10元。
15.2006年4月6日15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關雪佳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小北關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楊立軍家中,盜竊人民幣400元及新諾亞舟牌文曲星1臺、威力牌電動剃須刀1個、小錄音機1臺。所竊款物共價值人民幣774元。案發后,所竊款物已由關雪佳退賠。
16.2006年4月6日16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關雪佳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山東莊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楊文利家中,盜竊電子詞典1部、鱷魚牌皮帶1條。共價值人民幣160元。案發后,所竊物品已由關雪佳折價退賠。
17.2006年4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關雪佳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平谷鎮平安街村安樂街,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吳秋蘭家中,盜竊人民幣500元、3克黃金戒指1枚,戒指價值人民幣600元。案發后,所竊款物已由關雪佳退賠。
18.2006年4月中旬的一天9時許,被告人胡金鎖伙同陳亞東、關雪佳攜帶門閂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區西瀝津村,采用撬鎖等手段進入劉春蘭家中,盜竊人民幣10元。案發后,已由關雪佳退賠。
2006年4月29日,被告人胡金鎖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陳亞東,并如實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參與的部分盜竊事實;被告人陳亞東被抓獲后,揭發了1起胡金鎖盜竊的事實,并如實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參與的部分盜竊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事主李宗利、倪敬明、張來峰、丁淑云、王立平、胡翠榮、王小蘭、蔡吉祥、唐雄、徐錦合、任萬平、陳瑞蘭、于海永、劉鳳九、李淑芹、楊立軍、楊文利、吳秋蘭、劉春蘭的陳述,證人胡金鳳、王海連等人的證言,同案人關雪佳的供述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文檢鑒定書、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扣押、發還物品清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金鎖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陳亞東等人多次盜竊公民財物,胡金鎖盜竊數額巨大;陳亞東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應分別依法懲處。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犯有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金鎖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被告人陳亞東揭發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均具有立功表現,且二被告人如實坦白了部分盜竊犯罪事實,故對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分別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金鎖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4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亞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08年4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胡金鎖、陳亞東盜竊所得財物折價退賠事主(二被告人共同退賠:李宗利1500元;倪敬明700元;張來峰800元;王立平2850元;任萬平815元;陳瑞蘭20元;于海永280元;劉鳳九200元;李淑芹10元;胡金鎖退賠:胡翠榮24 300元;王小蘭160元。均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四、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車一輛、鐵門閂一根,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匯文
代理審判員 楊永紅
人民陪審員 王 起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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