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聰搶劫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7-6-13)
(2007)平刑初字第00153號,朱明聰搶劫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平刑初字第0015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明聰(別名朋從),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7)第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明聰犯搶劫罪,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莉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明聰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2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06年7月14日零時許,被告人朱明聰伙同費銀星、賈慶明、吳小利、張智、梁少臣、費銀光、孫景佳(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后,駕車在北京市密云縣巨各莊鎮至金山村密平路段,將事主裴營駕駛的貨車攔截,持砍刀、鎬把等物相威脅,并將貨車右側駕駛室玻璃砸碎,搶走乘車人孫秀忠人民幣1000元及“東信”EG309C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834元);搶走裴營人民幣50元及“TCL”728型手機1部、電池2塊(共價值人民幣390元);搶走乘車人祝玉英人民幣30元及“科建”BL100M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500元)。
2、2006年7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朱明聰伙同賈慶明、孫景佳、費銀光、吳小利、張智經預謀后,駕車在密平路東邵渠太保莊路口南側500米處,以車被別為由,將事主孟廣世、尚延宗駕駛的貨車攔截,持砍刀、鎬把等物相威脅,搶走孟廣世人民幣4670元及“托普”A10型灰色翻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392元);搶走尚延宗人民幣130元及“聯想”黑色直板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981元)。
3、2006年7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朱明聰伙同賈慶明、費銀光、吳小利、張智經預謀后,攜帶砍刀、鎬把等物,駕車在密云縣東邵渠鎮密平路,將事主王立國、陶萬斌的貨車攔截后對二人進行毆打,并將該車的大燈及擋風玻璃砸壞,搶走王立國人民幣4700元及“首信”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212元);搶走陶萬斌“南方高科”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530元)。
4、2006年7月15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朱明聰伙同費銀星、費銀光、張智、吳小利經預謀后,駕車在順義區陳各莊村東側木燕路,以查車為由,將事主項玉堂、孫守印駕駛的大貨車攔截,持砍刀、鎬把等物相威脅,搶走項玉堂人民幣8830元及“三星”T108型銀灰色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268元);搶走孫守印人民幣140元及“三星”S600型黑色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00元)。
5、2006年7月17日1時許,被告人朱明聰伙同費銀光、梁少臣、張智、吳小利經事先預謀,駕車在順義區榮各莊路口東側木燕路,以查車為由,將事主李興合、李興山駕駛的白色福田貨車攔截后,用砍刀、鎬把等物將該車的擋風玻璃及車燈等砸碎,并對李興合、李興山進行毆打,致李興合輕傷;李興山輕微傷(偏重),因李興合、李興山強烈反抗,朱明聰等人未能奪取到財物。
6、2006年7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朱明聰伙同費銀光、梁少臣、張智、吳小利經預謀,駕車在河北省薊縣馬平公路羅莊子泥河村東200米處,將事主朱玉良、單忠駕駛的白色貨車攔截后,持砍刀、鎬把等物相威脅,搶走朱玉良的“諾基亞”3220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020元);搶走單忠人民幣1200元及“摩托羅拉”200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00元)。
2007年3月26日,被告人朱明聰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明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孫秀忠、裴營、祝玉英、孟廣世、尚延宗、王立國、陶萬斌、項玉堂、孫守印、李興合、李興山、朱玉良、單忠的陳述,同案人吳小利、張智、梁少臣、賈慶明、費銀星、費銀光、孫景佳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辨認筆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明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強行奪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應依法予以相應懲處。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明聰犯有搶劫罪的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朱明聰自動認罪,故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明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明聰搶劫所得財物折價人民幣二萬七千零七十七元,退賠事主(退賠孫秀忠1834元、裴營440元、祝玉英530元、孟廣世5062元、尚延宗1111元、王立國4912元、陶萬斌1530元、項玉堂9098元、孫守印240元、朱玉良1020元、單忠1300元;均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匯文
人民陪審員 吳福順
人民陪審員 秦富云
二00七年 六 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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