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占河、李秀云詐騙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7-5-29)
(2007)平刑初字第00123號,耿占河、李秀云詐騙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7)平刑初字第0012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占河,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略);因犯挪用資金罪,于2000年2月2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文才,北京市翔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麗娜,北京市翔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秀云,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占河、李秀云犯詐騙罪,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4月2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5月29日申請撤回對被告人耿占河、李秀云犯有詐騙罪的指控。
本院認為,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耿占河、李秀云的指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匯文
代理審判員 白雪英
人民陪審員 吳福順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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