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小雷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08-12-4)
趙小雷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平刑初字第0030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小雷,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略)(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2008]0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小雷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趙小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4月29日19時許,被告人趙小雷在平谷區密三路至小峪子村路口,因故與趙玉生、馬占云發生口角后互毆,后趙小雷持水果刀將馬占云左手小指砍傷,經鑒定為輕傷。
被告人趙小雷于2008年5月3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后,被告人趙小雷賠償了被害人馬占云的全部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小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馬占云的陳述,證人邢金玉、趙玉生、趙學軍、賈長順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辨認筆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涉案照片,和解協議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小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趙小雷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酌予從輕處罰,并宜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小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鄭淑君
二ΟΟ八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楊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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