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福云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08-12-17)
熊福云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平刑初字第0029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熊福云,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張建華,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2008]0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福云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 因被告人熊福云自愿認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熊福云及其辯護人張建華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4月5日18時許,被告人熊福云在平谷區東高村鎮克頭村村北蔬菜大棚外,因堆放雜物問題與被害人見孟蘭發生口角,后熊福云將見孟蘭打傷,致見鼻骨多發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福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熊福云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在庭審時亦未提出相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熊福云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5日18時許,被告人熊福云在平谷區東高村鎮克頭村村北蔬菜大棚外,因堆放雜物問題與被害人見孟蘭發生口角,后熊福云將見孟蘭打傷,致見鼻骨多發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被告人熊福云于2008年4月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熊福云賠償了見孟蘭的全部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熊福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見孟蘭的陳述,證人張長山、劉滿鑫、賈榮安、劉邵東的證言,調解協議書及收款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涉案照片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福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熊福云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熊福云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故酌予從輕處罰,并可宣告緩刑。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熊福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白雪英
代理審判員 鄭淑君
人民陪審員 張守合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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