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建康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0-31)
畢建康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8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畢建康,女,23歲(1985年5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區,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30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7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畢建康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畢建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5月1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畢建康駕駛“桑塔納”牌轎車(車牌號:京GK9536),內乘劉旭亮、艾麗,在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何各莊村橋上由北向南行駛時,為躲避同方向的行人,畢建康用力向左打輪,導致其駕駛的小轎車撞在路東側的路樁上,造成車輛仰翻,轎車損壞,畢建康、劉旭亮受傷,艾麗死亡。經通州交通支隊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人畢建康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劉旭亮、艾麗無責任。
民事賠償問題,雙方已在訴前自行協商解決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畢建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旭亮陳述,證人艾永錄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酒精檢驗報告、尸體檢驗報告、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病理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照片、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心電圖、協議書、收條、戶籍證明及被告人畢建康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畢建康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畢建康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并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及本案其他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畢建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畢建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頁無正文)
代理審判員 錢 龍
二〇〇 八 年 十 月三十一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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