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成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9-19)
姬志成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3380號
原告姬志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延慶縣延慶鎮人,住(略)。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興谷開發區A區17號。
法定代表人蔣武林,經理。
原告姬志成與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陸通公司)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胡光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啟如、郝鵬飛參加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姬志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美陸通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姬志成起訴稱, 2003年8月29日,被告為原告購買的車牌號為京GQ5393的汽車提供銀行貸款擔保,并簽訂了抵押合同。2006年8月8日,原告將該車輛的貸款還清后,要求被告注銷抵押登記手續,但至今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汽車(車牌號為京GQ5393)抵押合同。
庭審中,姬志成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美陸通公司協助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
原告姬志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姬志成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2、姬志成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簽訂的抵押合同; 3、姬志成與美陸通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簡稱崇文支行)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崇汽消]字[工商銀]行[崇文]支行[2003]年[0707]號;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號:No 0032949);5、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110000704709);6、原告于2003年8月25日向崇文支行借款的借據;7、中國工商銀行消費信貸借款憑證(憑證號碼:0095984);8、崇文支行出具的個人消費貸款提前還款申請審批表;9、姬志成于2006年8月1日向崇文支行歸還貸款及利息的憑證。
被告美陸通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本院對原告姬志成提交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借款借據、消費信貸借款憑證、個人消費貸款提前還款申請審批表、還貸款及利息的憑證等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前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3年8月28日,姬志成從美陸通公司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京GQ5393的金杯牌汽車(車架號為:LSYGJ3AE03K046170),總價款為77 800元,其中首付款7800元,余款70 000元由美陸通公司為姬志成提供擔保,從崇文支行貸款支付。為此,姬志成與崇文支行、美陸通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崇文支行向姬志成提供購車貸款70 000元,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3年8月25日起至2008年8月25日止,美陸通公司作為貸款的保證人,擔保崇文支行債權的實現。2003年8月29日,美陸通公司與姬志成又簽訂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約定:1、姬志成將所購買的車牌號為京GQ5393的金杯牌轎車以美陸通公司為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范圍為購車借款本息、其他應付款和實現抵押的費用;2、姬志成應向美陸通公司提供抵押物的原件發票、購置稅完稅收據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保險單正本等有效憑證,姬志成還清全部款項后,美陸通公司應協助姬志成盡快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費用由姬志成承擔等。
2003年8月25日,崇文支行依約向姬志成發放了貸款70000元。姬志成于2003年10月21日與美陸通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汽車的抵押登記。2006年8月1日,姬志成提前向銀行還清了借款本息,但美陸通公司一直未協助姬志成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本案中姬志成已還清崇文支行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利息,美陸通公司作為抵押權人,理應按合同的約定,協助抵押人姬志成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故姬志成要求美陸通公司協助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GQ5393)抵押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姬志成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GQ5393)抵押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公告費三百五十元,均由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光輝
代理審判員 郝鵬飛
代理審判員 張啟如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