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平谷區分校與張恩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08-9-9)
北京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平谷區分校與張恩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3929號
原告北京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平谷區分校,住所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建設西街1號。
法定代表人王成芝,校長。
委托代理人張殿江,北京市方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恩,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張辛莊村農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秀榮,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張辛莊村農民,住(略)。
原告北京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平谷區分校(以下簡稱農業廣播學校)與被告張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紅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業廣播學校的委托代理人張殿江,被告張恩的委托代理人王秀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農業廣播學校訴稱,自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我校為張恩供應蔬菜,經我校與張恩進行結算,其共欠我校蔬菜款14 462.3元。此款張恩一直未予給付,故我校訴至法院,要求張恩給付我校貨款14 462.3元及自2007年8月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張恩辯稱,我確實收到農業廣播學校供應的蔬菜,我們夫婦及所雇用的人員在農業廣播學校送貨憑證上簽字予以確認。但由于農業廣播學校為我供應的蔬菜質量和品種不符合我的要求,并存在退貨現象,故不同意農業廣播學校要求給付貨款14 462.3元的訴訟請求,只同意給付貨款5000元。另外不同意農業廣播學校要求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9月,農業廣播學校依雙方達成的口頭買賣協議為張恩供應蔬菜,共計供應14 462.3元的蔬菜,張恩一直未給付貨款,故農業廣播學校訴至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張恩雖提出農業廣播學校為其供應的蔬菜質量、品種不合格,且存在退貨現象,只同意給付農業廣播學校5 000元貨款的主張,但未向法庭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庭審中,農業廣播學校放棄要求張恩給付自2007年8月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有張恩夫婦及其雇用的人員簽字確認的送貨單據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農業廣播學校與張恩達成的口頭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農業廣播學校依照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為張恩供應了蔬菜,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張恩即應給付相應的蔬菜款。庭審中,張恩雖提出農業廣播學校為其供應的蔬菜質量、品種不合格,且存在退貨現象的辯解,但農業廣播學校對此予以否認,且張恩又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張恩的上述辯解本院不予采信。鑒于農業廣播學校放棄要求張恩給付自2007年8月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對此本院準許。現農業廣播學校要求張恩給付貨款14 462.3元的訴訟請求,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平谷區分校貨款一萬四千四百六十二元三角。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八十三元,由被告張恩負擔(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不交,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吳紅霞
二○○八年 九 月 九 日
書 記 員 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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