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柏山廣告有限公司與北京奧維恩影視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8-8)
北京金柏山廣告有限公司與北京奧維恩影視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4015號
原告北京金柏山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安平巷20號。
法定代表人胡曉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曉陽,北京市萬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奧維恩影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靠山集鎮工業小區。
法定代表人鄭鴻翔。
原告北京金柏山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柏山公司)與被告北京奧維恩影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維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啟如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柏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曉陽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奧維恩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柏山公司訴稱,被告是一家專業經營影視業務的發行公司。2006年6月初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公司高航洽談業務,雙方經協商達成口頭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4萬元用于向被告購買國外記錄片,記錄片的內容雙方暫時定為歐洲地理人文風情內容,具體有變化雙方協商確定。原告按約定于2006年7月12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購買記錄片的款項共計4萬元,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義務,至今既不向原告給付約定的記錄片,也不向原告退還購買記錄片款項4萬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購買記錄片款項共計4萬元。
被告奧維恩公司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就向被告購買“歐洲地理、人文、風情”內容的記錄片事宜與原告達成協議后,于2006年7月12日以轉帳支票的形式向原告預付了4萬元的貨款。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國貿支行的流水帳中顯示,2006年7月13日原告金柏山公司戶頭以支票方式支出4萬元,并且該支票號與原告為被告出具的支票號一致。此后,經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前述記錄片。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購買記錄片款項共計4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金柏山公司提供的原告為被告出具的中國民生銀行轉帳支票一張,原告在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國貿支行的流水帳一份,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口頭達成買賣協議后,原告依約向被告預付了貨款,被告理應依約將貨物交給原告。由于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貨款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奧維恩影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北京金柏山廣告有限公司貨款四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元,由被告北京奧維恩影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規定交納上訴費,否則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張啟如
二○○八 年 八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