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寶金與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08-9-6)
張寶金與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4377號
原告張寶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永田,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住(略)。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趙志全,村主任。
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文化南街5號。
負責人韓同宇,校長。
委托代理人唐寶鐸,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黨支部副書記,住(略)。
原告張寶金與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旺務村委會)、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區第三中學(以下簡稱第三中學)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國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寶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永田,大旺務村委會法定代表人趙志全,第三中學委托代理人唐寶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張寶金訴稱:1990年2月20日,經大旺務村委會同意,趙以芳將其承包的位于本村虎峪地塊5畝果樹地,轉包給張寶金父親張建國。1996年4月,包括張寶金父親張建國在內的6個承包戶,通過隊長李滿云將承包的果樹地,交給第三中學作為學生農業基地,約定每年一月份第三中學將占用費給付后,由生產隊發放給各承包戶,其中張寶金父親張建國每年應得占地費用3461.12元。1996年4月5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的占用合同三方已履行完畢,這期間大旺務村委會不拖欠張寶金父親張建國的占用費。1999年張建國因病去世,上述5畝果樹地的承包經營權由張寶金繼承,張寶金每年按約定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張寶金已將2005年前的承包費交清。1999年年底,大旺務村委會將張寶金父親張建國果樹地承包期限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故張寶金在2029年12月31日前,享有對5畝果樹地的承包經營權。2000年1月1日至今,第三中學一直繼續占用張寶金承包的5畝果樹地,第三中學在其承包后又轉包給他人,現張寶金原承包地中有永久性建筑,果樹都已不存在。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大旺務村委會每年只給付張寶金占地費1730.56元(3461.12元的一半),大旺務村委會對上述5年間的另一半占地費用8652.80元及2005年、2006年、2007年3個年度的占地費用計10 383.36元一直未給張寶金。2007年張寶金曾就此訴至過法院,法院判決大旺務村委會給付張寶金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間的果樹地占用費8652.80元、2005年至2007年間3個年度的果樹地占用費10 383.36元,法院的判決生效后,大旺務村委會至今也未履行付款義務。按約定大旺務村委會現應支付張寶金2008年度的果樹地占用費3461.12元,但大旺務村委會及第三中學未支付該款,故張寶金訴至法院,要求1、確認大旺務村委會及第三中學于1996年4月4日簽訂的荒山土地承包合同無效;2、判定大旺務村委會及第三中學連帶賠償砍伐承包地內300棵果樹造成的經濟損失;3、大旺務村委會及第三中學拆除承包地內的永久性建筑物并恢復原有地貌;4、大旺務村委會承擔訴訟費用、誤工費用、車費。
大旺務村委會辯稱,張寶金關于其承包5畝果樹地是事實,大旺務村委會也同意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書所判決的內容,因第三中學未將果樹地占用費交給大旺務村委會,大旺務村委會也沒有款項可支付給張寶金,大旺務村委會同意法院的判決。
第三中學辯稱,1996年第三中學與大旺務村委會簽訂的協議,第三中學與大旺務村委會有法律關系。第三中學未與張寶金簽訂過合同,第三中學與張寶金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故張寶金在本案中將第三中學列為第三人系主體錯誤,第三中學對張寶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經審理查明,1990年2月20日,大旺務村委會與趙以芳簽訂一份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大旺務村委會將位于本村虎峪地塊5畝果樹地(承包地中有桃樹103棵、柿子樹1棵、核桃樹1棵、柴樹30棵),發包給村民趙以芳經營管理;承包期限10年,即自1990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交納當年的承包費200元等。后經張建國、趙以芳、大旺務村委會三方協商,趙以芳將其承包的上述果樹地轉包給張寶金之父張建國,張建國按趙以芳的承包合同履行。張建國自1990年起對果樹地進行經營管理。1996年隊長李滿云經張建國同意,把包括張建國承包的5畝果樹地在內的土地,交給第三中學作為學生農業基地使用,第三中學給付相應的占地費用。1996年4月5日,大旺務村委會以村經濟合作社名義與第三中學簽訂一協議書,協議約定第三中學占用第8生產隊張建國等6個承包戶果樹地作為學生農業基地使用,占用期限為4年,即自1996年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戶要無條件把果樹地交歸第8生產隊集體所有;第三中學在占用期間給付占地費用。第三中學付款后,生產隊扣除承包人的承包費后由李滿云、耿吉永2人負責把款發放給承包戶。1999年張建國因病去世,張寶金繼承了上述果樹地的承包經營權。1999年年底,大旺務村委會將張建國承包的5畝果樹地承包期限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1996年至1999年間,大旺務村委會每年于當年的一月份給付張建國占用費3461.12元。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大旺務村委會每年給付張寶金占用費1730.56元(3461.12元的一半),大旺務村委會對上述5年間的另一半占地費用8652.80元一直未給付張寶金。后張寶金對此將大旺務村委會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大旺務村委會給付張寶金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間的果樹地占用費8652.80元、2005年至2007年間3個年度的果樹地占用費10 383.36元,法院的判決生效后,大旺務村委會未自覺履行付款義務,張寶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截止到2008年7月30日止,大旺務村委會未將5畝果樹地交給張寶金,也未將2008年度的果樹地占用費3461.12元給付張寶金。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張寶金變更訴訟請求,在本案中只要求大旺務村委會及第三中學共同給付2008年度的果樹地占用費3461.12元,對起訴書中的其它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不再主張。大旺務村委會同意張寶金應交納的2008年度的承包費200元,從大旺務村委會應支付的占用費中扣除。上述事實有張寶金向法庭提交的(2007)年平民初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終字第9250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建國經發包方大旺務村委會同意,轉包趙以芳5畝果樹地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張寶金在其父張建國死后,對張建國承包的5畝果樹地享有承包經營權。1996年4月,經張建國同意后,大旺務村委會以村經濟合作社的名義與第三中學簽訂占地協議書,將包括張建國5畝果樹地在內承包戶的果樹地交給第三中學作為學生農業基地使用,大旺務村委會理應按約定給付張建國相應的果樹地占用費。1999年年底,大旺務村委會將張建國果樹地承包期限延長到2029年12月31日,張寶金在延長的承包期內對5畝果樹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自2000年1月1日起,大旺務村委會繼續占用張寶金承包的果樹地,故大旺務村委會仍應按雙方當事人以前約定的標準(每年果樹地占用費3461.12元),給付實際占用張寶金果樹地的相應占用費。因第三中學未與張寶金簽訂合同,沒有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張寶金的占用費應由大旺務村委會給付,故第三中學不應承擔給付張寶金占用費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現張寶金要求大旺務村委會給付2008年度占用費3461.1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寶金二○○八年度的果樹地占用費三千二百六十一元一角二分(張寶金應向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交納二○○八年度的承包費二百元已扣除);
二、駁回原告張寶金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區東高村鎮大旺務村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國紅
二○○八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閆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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