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昊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9-27)
田昊與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3630號
原告田昊,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朝陽區人,住(略)。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興谷開發區A區17號。
法定代表人蔣武林,經理。
原告田昊與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陸通公司)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張國紅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啟如、郝鵬飛參加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于2008年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美陸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田昊起訴稱,2003年3月11日,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別克轎車一輛,總價款263 800元。當日,原告交付被告首付款29 100元,余款234 700元由原告通過向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簡稱崇文支行)申請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給付被告,被告為擔保人。2003年3月11日,原、被告和崇文支行三方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2003年3月12日,崇文支行經審核發放貸款,貸款數額234 700元,貸款期限為2003年3月12日至2008年3月12日。2003年4月1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原告于2007年11月6日已還清全部貸款后,美陸通公司應協助原告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但美陸通公司沒有協助原告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被告抵押權。
庭審中,田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美陸通公司協助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
原告田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田昊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3月11日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2、田昊與美陸通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簽訂的抵押合同; 3、田昊、美陸通公司與崇文支行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消費貸]字[工商銀]行[崇文]支行[2003]年[0030]號;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號:No 0276828);5、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110000553399);6、崇文支行于2007年11月6日為原告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
被告美陸通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本院對原告田昊提交的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貸款結清證明等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3年3月11日,田昊從美陸通公司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京FH6110的別克牌汽車(車架號為:LSGWL52D03S140769),總價款為263 800元,其中首付款29 100元,余款234 700元由美陸通公司為田昊提供擔保,從崇文支行貸款支付。為此,田昊與崇文支行、美陸通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崇文支行向田昊提供234 700元購車貸款,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8年3月12日止,美陸通公司作為貸款的保證人,擔保崇文支行債權的實現。2003年3月12日,美陸通公司與田昊又簽訂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約定:1、田昊將所購買的車牌號為京FH6110的別克牌汽車以美陸通公司為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范圍為購車借款本息、其他應付款和實現抵押的費用;2、田昊應向美陸通公司提供抵押物的原件發票、購置稅完稅收據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保險單正本等有效憑證,田昊還清全部款項后,美陸通公司應協助田昊盡快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費用由田昊承擔等。
2003年3月11日,崇文支行如約向田昊發放了貸款234 700元。田昊于2003年4月1日與美陸通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汽車的抵押登記。2007年11月6日,田昊提前向銀行還清了借款本息,但美陸通公司一直未協助田昊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本案中田昊已還清崇文支行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利息,美陸通公司作為抵押權人,理應按合同的約定,協助抵押人田昊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故田昊要求美陸通公司協助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FH6110)抵押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田昊辦理注銷車輛(車牌號為京FH6110)抵押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公告費三百五十元,均由被告北京美陸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國紅
代理審判員 郝鵬飛
代理審判員 張啟如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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