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辛莊支行與陳士良、黃海軍、王艷明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8-10-14)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辛莊支行與陳士良、黃海軍、王艷明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平民初字第05097號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辛莊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齊各莊前街75號。
負責人顧玉斌,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衛立,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漢族,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辛莊支行客戶經理,住(略)。
被告陳士良,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略)。
被告黃海軍,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略)。
被告王艷明,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略)。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辛莊支行(以下簡稱王辛莊支行)與被告陳士良、黃海軍、王艷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張國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衛立、被告陳士良、黃海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艷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王辛莊支行訴稱,2007年2月16日,王辛莊支行與陳士良簽訂一份農戶借款合同,王辛莊支行向陳士良提供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月利率6.63‰。黃海軍、王艷明對陳士良的上述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三方當事人還簽訂了農戶借款保證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后,陳士良未歸還借款本息,黃海軍、王艷明亦未承擔保證責任,故王辛莊支行訴至法院,要求陳士良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并支付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黃海軍、王艷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陳士良辯稱,本案所涉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是王艷明,王艷明找到陳士良讓其為自己的貸款擔保,但王辛莊支行的信貸員讓陳士良在借款人處簽字,因缺乏法律知識,陳士良在農戶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上的借款人處簽了字。王辛莊支行將貸款交給了王艷明使用,未將貸款交給陳士良使用,貸款本息應由王艷明償付,故陳士良不同意王辛莊支行的訴訟請求。
被告黃海軍辯稱,農戶借款保證合同上的黃海軍簽字確系本人所為,貸款實際使用人是王艷明,而且其有償還能力,貸款本息應當由其償付,黃海軍不應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被告王艷明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16日,王辛莊支行與陳士良簽訂了一份農戶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陳士良從王辛莊支行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為6.63‰等。當日王辛莊支行與黃海軍、王艷明簽訂了一份農戶借款保證合同,黃海軍、王艷明對陳士良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王辛莊支行將3萬元發放給陳士良。借款期限屆滿后,陳士良未歸還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黃海軍、王艷明也未承擔保證責任。上述事實有王辛莊支行向法庭提交的農戶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農戶借款保證合同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辛莊支行與陳士良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其與黃海軍、王艷明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王辛莊支行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已將3萬元貸款發放給陳士良。借款期限屆滿后,陳士良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的行為,系屬違約,其除應歸還借款本息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黃海軍、王艷明作為陳士良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對陳士良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士良關于其不是借款人,也未收到王辛莊支行發放的3萬元的辯解,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士良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辛莊支行借款三萬元,并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該款自二○○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黃海軍、王艷明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黃海軍、王艷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士良追償。
如果被告陳士良、黃海軍、王艷明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百二十八元,由被告陳士良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國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閆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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