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初字第3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4-7-12)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恩中民初字第3號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住所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紅廟經濟開發區上官田。
負責人宋和龍,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曾祥福,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債權清收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王平,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職員。
被告利川市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譚忠友,該局局長。
被告利川市財政局。
法定代表人林科峰,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建萍,湖北圣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羅德志,利川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
本院在審理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訴利川市建設局、利川市財政局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農業銀行于200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以利川市建設局主動到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協商還款事宜,雙方已達成共識,簽定了還款協議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原告的行為是對自己訴權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430元,減半收取6715元,其他訴訟費用5654元均由原告中國農業銀行紅廟開發區支行承擔。
審 判 長 廖 學 貴
審 判 員 劉 昌 福
審 判 員 朱 華 忠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崔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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