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平刑初字第016號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03-1-9)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3)平刑初字第016號
公訴機關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海,男,28歲,出生于1974年8月23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裕蛏嫦颖I竊犯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2年11月4日經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平輿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平輿縣看守所。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一訴(2002)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海犯盜竊罪,于200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派員出庭,被告人劉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7月27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劉海坐劉記的三輪車收芝麻路過萬金店紙廠門口時,發現一富民牌三輪車在紙廠門口停放,遂起盜竊之心,將三輪車偷走,經評估價值4500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劉海的供述,被害人李小偉的陳述、證人李全國、董文鋒、李喜美、劉記、張金明、閆美連、李河清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印證,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盜竊罪,請予以懲處。
被告人劉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被盜車輛不值4500元,并要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27日中午12時左右,被告人劉海乘坐其兄劉記的機動三輪車下鄉收芝麻,當行至萬金店紙廠門口附近時,發現有一輛富民牌三輪車在萬金店紙廠門口停放,被告人劉海遂起盜竊之心,下車將該三輪車偷走,經平輿縣價格評估鑒定中心評估該三輪車價值4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被告人劉海供述;2、被害人李小偉的陳述;3、證人李全國、董文鋒、李喜美、劉記、張金明、袁愛英、閆美蓮、李河清的證言;4、書證:富民車輛廠證明、提取筆錄、領條、被盜車輛照片、價格評估鑒定書證明所盜三輪車價值4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他人車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海關于其所盜三輪車價值不足4500元的辯解,因被告人劉海提供不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該辯解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劉海認罪態度較好,且案發后被盜車輛已及時追回發還失主,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年處罰金2000元,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9月28日起至2003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單 春 雷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馬 明 偉
責編: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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