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茂龍犯窩藏、銷售贓物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7-1-5)
田茂龍犯窩藏、銷售贓物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平刑初字第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茂龍,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夏各莊北街97號;因涉嫌犯銷售贓物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茂龍犯窩藏、銷售贓物罪,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田茂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0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茂龍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將劉宇、見冬雪(均另案處理)從華陽服裝廠盜竊的藍布2捆藏匿于家中。經鑒定,2捆藍布價值人民幣2310元。
2.200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茂龍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駕駛松花江牌面包車伙同劉宇、崔志新、楊俊成(均另案處理),將三人由華陽服裝廠盜竊的6捆“CH0322”布匹以300元的價格賣給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彩鳳布店”老板陳志軍,經鑒定該6捆布共價值人民幣21 000元。
被告人田茂龍于2006年9月2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后,贓物均已起獲發還事主。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茂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李小青、喬秀英、楊俊成、劉宇、陳志軍、見冬雪、崔志新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證明、到案經過、辨認筆錄、退物證明、涉案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茂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田茂龍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預繳罰金,故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茂龍犯窩藏、銷售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3月26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白長祥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苗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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