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犯包庇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7-1-11)
張榮犯包庇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平刑初字第1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榮雙,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鎮橋頭子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3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榮雙犯包庇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2月2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張榮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10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張榮雙在得知趙志國(另案處理)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頂替趙志國投案,謊稱此事故系其駕車所致,意圖使趙志國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張榮雙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榮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趙志國、王春興、王曉新、于柏富、孟憲倉、趙懷寶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榮雙明知他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而頂替他人投案,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榮雙認罪態度較好,故酌予從輕處罰,并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榮雙犯包庇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白長祥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苗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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