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淵芬介紹賣淫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7-1-9)
趙淵芬介紹賣淫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平刑初字第2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淵芬(別名趙玲),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敘永縣江門鎮石崗二社9號;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羈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3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淵芬犯介紹賣淫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2月2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趙淵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9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趙淵芬在平谷區向陽南街一無名理發店內,將賣淫女楊某某(19歲,平谷區人,已行政拘留)介紹給祁某某(男,32歲,平谷區人,已行政拘留)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收取人民幣400元。后二人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淵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某、祁某某、李淑英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涉案照片、工作說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淵芬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趙淵芬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預繳罰金,故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淵芬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07年2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趙淵芬非法所得人民幣四百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白雪英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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