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慶保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16)
郭慶保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43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慶保,男,33歲(1973年6月1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縣,小學文化,農民,住固始縣李店鄉周圩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慶保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慶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9月29日4日許,被告人郭慶保伙同“旺哥”(另案處理)到通州區永順鎮八里橋市場蔬菜區停車場,將吳望三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嘉陵”牌正三輪摩托車竊走,價值人民幣2670元。后被市場保安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吳望三陳述,岳躍峰、曹海斌證言,辨認筆錄,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估價鑒定結論書,工作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慶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慶保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郭慶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慶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郭慶保贓款二千六百七十元,發還吳望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 曉 東
二 0 0 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員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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