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東盜竊、搶劫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6-12-6)
魯東盜竊、搶劫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平刑初字第0032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東,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東省,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莒南縣狀崗派出所狀崗鎮(zhèn)東坡村1-93號,捕前暫住北京市朝陽區(qū)黃莊村;因涉嫌犯搶奪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羈押,同年8月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qū)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東犯盜竊罪、搶劫罪,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1月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張樹成、代理檢察員張秋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06年5月23日1時許,被告人魯東伙同他人攜帶改錐、剪刀等工具,到北京市平谷區(qū)樂園西小區(qū)36號樓7單元門口北側,將事主李杰停放的1輛灰色解放牌小客車(車牌號:京GF4338)盜走,價值人民幣19 600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起獲發(fā)還。
2、2006年5月下旬的一天1時許,被告人魯東伙同李剛、趙政(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盜竊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車,到北京市朝陽區(qū)仰山村路口,將北京市政三公司用于圍擋工地用的6張鐵板盜走,價值人民幣198元。案發(fā)后,被盜鐵板已起獲。
3、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2時許,被告人魯東伙同他人駕駛盜竊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車,到北京市朝陽區(qū)“北京市萬龍商場”施工工地,盜走工業(yè)用氧氣瓶1個、乙炔瓶1個,共價值人民幣1200元。案發(fā)后,被盜物品已起獲發(fā)還。
4、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2時許,被告人魯東伙同他人,駕駛盜竊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車,至北京市朝陽區(qū)紅軍營南路“來廣營鄉(xiāng)政府俱樂部”施工工地,盜走工業(yè)用氧氣瓶2個、乙炔瓶1個,共價值人民幣1800元。案發(fā)后,被盜物品已起獲。
5、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2時許,被告人魯東伙同李剛等人,駕駛盜竊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車,到北京市朝陽區(qū)洼里鄉(xiāng)林萃西里15號樓前,將“德泓居”餐廳外輔助停車用的2個鐵架子盜走,價值人民幣54元。
6、2006年5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魯東伙同戚興偉(現(xiàn)在逃)駕駛兩輪摩托車,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內(nèi)北小街南門倉胡同西口處,搶奪事主KIMBERLEY RUTH COX(女,24歲,英國國籍,中文名:李瑛)挎在左肩上的白色布包,因李瑛不放手而強行將包搶走,李瑛被拽數(shù)米后摔倒,造成雙手表皮擦傷、雙膝軟組織挫傷。包內(nèi)有人民幣300元、灰色摩托羅拉牌C117型手機1部及錢包、眼鏡、化妝品等物,所搶財物共價值人民幣900元。案發(fā)后,摩托羅拉牌C117型手機已起獲發(fā)還。
2006年6月29日,被告人魯東因涉嫌搶奪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交代了其所參與的盜竊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魯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事主李杰、李瑛的陳述,證人蔣海濤、薛廣玉、張利紅、高莉、潘長朝、熊西廣、馮友全、楊艷嬌、陳金海、孫文才、余慶俠、任京芝等人的證言,同案人李剛、趙政的供述,北京軍區(qū)總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到案經(jīng)過、工作說明、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魯東還伙同他人駕駛機動車輛采取強拉硬拽的方法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又已構成搶劫罪,亦應懲處,并應與其所犯盜竊罪合并處罰。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魯東犯有盜竊罪、搶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魯東因涉嫌搶奪被抓獲后,如實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參與盜竊的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盜竊罪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魯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魯東折價退賠“德泓居”餐廳人民幣五十四元;退賠KIMBERLEY RUTH COX(李瑛)人民幣六百二十元(均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鐵銘
審 判 員 王匯文
代理審判員 白雪英
二00六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孫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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