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國正故意傷害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7-1-12)
庫國正故意傷害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平刑初字第2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庫國正,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龍城鎮湖喜王村,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壽寶莊;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刑訴字(2006)第3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庫國正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2月2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庫國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4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庫國正在平谷區王辛莊鎮熊耳營村老服裝廠內,因故與于鋼洋發生口角后互毆,庫國正持匕首將于鋼洋左上臂扎傷,致其左上臂皮裂傷11.1厘米。經法醫鑒定,于鋼洋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下限)。
被告人庫國正于2006年7月1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在本院審理期間,庫國正賠償了于鋼洋的全部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庫國正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于鋼洋的陳述,證人胡立軍、丁大坤、范久慶、劉振海、劉振明、高振營、王守成、胡志強、姜明平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涉案照片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庫國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庫國正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酌予從輕處罰,并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庫國正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白雪英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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