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賢榮故意傷害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2-2)
胡賢榮故意傷害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10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賢榮,男,39歲(1967年9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縣,初中文化,農民,住光山縣南向店鄉金莊村,暫住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鄉窯上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許德珩,北京市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賢榮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胡賢榮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月25日12時許,被告人胡賢榮在通州區永順鎮王家場村李培增家院門口,因拆遷工具被扣問題與李培增(男,65歲,通州區人)發生矛盾,后被告人胡賢榮對李培增毆打,致其面部等處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后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賢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愿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有被害人李培增陳述,證人蔡堂福、黃東意、劉鳳等人證言,辨認筆錄,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依法調解,當事人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即由被告人胡賢榮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李培增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三萬元(已執行清)。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賢榮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賢榮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胡賢榮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胡賢榮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賢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七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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