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啟奎故意傷害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9-28)
宋啟奎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0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啟奎,男,22歲(1984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青海省西寧市,初中文化,農民,住西寧市湟中縣土門關鄉壩溝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啟奎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宋啟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7月1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宋啟奎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疃里村的北京六環路收費站宿舍,因瑣事與同事翟艷偉(男,23歲)發生爭執,后被告人宋啟奎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翟艷偉右胸部及右前臂扎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后被抓獲。
被告人宋啟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其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其辯稱,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很大過錯,其是在被害人毆打多次后才還手的。并有被害人翟艷偉陳述,證人劉俊剛、席海洋、郝朋朋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提取說明,扣押物品清單,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醫院診斷證明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啟奎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啟奎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辯解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一節,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并鑒于此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宋啟奎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啟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07年1月13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