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哲章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9-28)
郝哲章故意傷害案
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61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哲章,男,48歲(1958年9月2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農民,住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張辛莊村17號院1號樓331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哲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郝哲章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郝哲章在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張辛莊村其父郝文耕家中,因瑣事與其弟郝秉章(男,42歲)發生爭執,后被告人郝哲章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郝秉章扎傷,經法醫鑒定為重傷。后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郝秉章陳述,郝文耕、韓順昌證言,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醫院診斷證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扣押清單,照片,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哲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哲章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郝哲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哲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止)。
二、兇器:水果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 曉 東
二 0 0 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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